研發成果運用之迴避及揭露
研發成果運用之迴避及揭露義務
- 利益關係揭露事項依據《本校研發成果運用之迴避及揭露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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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指本校研發成果之創作人、涉及研發成果運用之代表人,以及簽辦、審議或核決本校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
所謂關係人,係指與當事人與下列範圍有關係之人:
一、當事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當事人之二親等內之親屬。
三、當事人或其配偶財產信託之受託人。
四、由當事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但當事人擔任前述職務係經政府或本校指派時,應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第四條 揭露義務、迴避義務與利益衝突
當事人應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當事人有前項利益關係時,係為本辦法所稱之利益衝突,當事人應自行迴避。
當事人及案件相關承辦人員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承辦單位申請其迴避。
本校知悉當事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利益衝突審議結果公告
相關表單:
9.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研發成果運用之迴避及揭露辦法
11.研發成果運用利益揭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