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運用之迴避及揭露
研發成果運用之迴避及揭露義務
- 利益關係揭露事項依據《本校研發成果運用之迴避及揭露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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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指本校研發成果之創作人及涉及研發成果運用之代表人。
所謂關係人,係指與當事人與下列範圍有關係之人:
一、當事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當事人之二親等內之親屬。
三、當事人或其配偶財產信託之受託人。
- 第四條 當事人之迴避義務與主動揭露義務
當事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當事人應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
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
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但前述人員
係經政府或本校指派擔任前述職務時,應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當事人有前項利益關係時,當事人應自行迴避,或促請其關係人迴避。
利益衝突審議結果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