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作業流程
研發成果<專利申請>流程
作 業 流 程 | 作業內容及注意事項 |
發明人提出專利申請需準備 1、產學合作系統-專利提案申請書 2、科技部STRIKE系統-取得計畫編號 3、專利接露書
**技轉中心查核點** 1、專利申請文件是否齊備 2、專利前案檢索分析報告評估
協助審查委員會進行專利案件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呈請校長簽核。
委任事務所需為合格事務所名單內之廠商。
依據事務所交付之專利費用帳單,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費用核銷作業。
**技轉中心查核點** 1、專利申請費用分攤核銷 2、專利權維護控管開始 |
**專利申請之程序要件
本校同仁之研究成果具可專利性者,發明(創作)人須填具專利申請文件送技轉中心,其專利申請之程序要件如下:
中華民國及其他國家之專利申請,由技轉中心提交審查委員會審查,並將其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可,專利申請費用依第八條規定分攤。審查委員會審查不通過者,發明(創作)人得以本校為專利申請權人提出申請,其專利申請費用由發明(創作)人全額負擔。
有下列情況者,可先簽請校長核可,提出專利申請:
- 發明(創作)人同意以本校為專利申請權人,全額負擔專利申請費用。
- 發明(創作)人同意以本校為專利申請權人,全額負擔專利申請費用,先行提出專利申請,事後提交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者依第八條規定分攤後續費用,審查不通過者,專利申請費用由發明(創作)人全額負擔。
- 該研究成果已有約定專利技轉案或產學合作案。
**專利申請費用之分攤
專利申請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辦理專利申請之申請費、至多三次之核駁申復費、證書費、第一期專利年費、事務所手續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等(以下簡稱專利申請費用),本校與發明(創作)人依下列比例分攤及規定處理:
- 科技部計畫研發成果:
- 專利申請費用由科技部及本校合計負擔70%,發明(創作)人負擔30%,其中科技部及本校分攤比例依照科技部規定*。
備註:科技部規定分攤比例=>申請階段:科技部60%、本校10%、發明人30%;領證階段:科技部50%、本校20%、發明人30% - 發明(創作)人之專利負擔費用不得逕於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經費或計畫管理費項下報支。
- 如專利申請案未獲科技部補助,其分攤比例依照非科技部計畫研發成果辦理。
- 非科技部計畫研發成果:專利申請費用扣除資助機關補助金額外,其餘費用由本校負擔50%,發明(創作)人負擔50%。
- 專利申請費用,發明(創作)人應向技轉中心繳清其應付比例費用。如發明(創作)人未盡義務繳納需負擔的專利申請費用,致本校權益受損,技轉中心得提交審查委員會,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可暫停後續專利新案件申請。
- 發明(創作)人應付之專利申請費用,可於其他研究計畫下編列、計畫結餘款報支或自行以現金繳納。